政府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yè)、領域)突發(fā)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保障等涉及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方案。
第十條 針對突發(fā)事件應對的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和政府部門應急預案,主要規(guī)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對突發(fā)事件的組織指揮體系和工作安排,不同層級預案內容各有側重,涉及相鄰或相關地方政府、部門、單位任務的應當溝通一致后明確。
省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fā)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監(jiān)測預警、分級響應及響應行動、隊伍物資保障及相關部門職責等,重點規(guī)范省級層面應對行動,同時體現指導性和實用性。
市、縣級政府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突發(fā)事件的組織指揮機制、風險管控、監(jiān)測預警、信息報告、組織自救互救、應急處置措施、現場管控、隊伍物資保障等內容,重點規(guī)范市縣級層面應對行動,落實相關任務,細化工作流程,體現應急處置的主體職責和針對性、可操作性。
第十一條 為突發(fā)事件應對工作提供通信、交通運輸、醫(yī)學救援、物資裝備、能源、資金以及新聞宣傳、秩序維護、慈善捐贈、災害救助等保障功能的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機制、主要任務、資源布局、資源調用或應急響應程序、具體措施等內容。
針對重要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重要目標保護的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關鍵功能和部位、風險隱患及防范措施、監(jiān)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和緊急恢復、應急聯動等內容。
第十二條 重大活動主辦或承辦機構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組織編制重大活動保障應急預案,側重明確組織指揮體系、主要任務、安全風險及防范措施、應急聯動、監(jiān)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人員疏散撤離組織和路線等內容。
第十三條 相鄰或相關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聯合制定應對區(qū)域性、流域性突發(fā)事件的聯合應急預案,側重明確政府及其部門間信息通報、組織指揮體系對接、處置措施銜接、應急資源保障等內容。
第十四條 省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qū)市政府可以結合本行業(yè)(領域)、本地區(qū)風險評估實際,制定巨災應急預案,統(tǒng)籌本行業(yè)(領域)、本地區(qū)巨災應對工作。
第十五條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應急預案重點規(guī)范鄉(xiāng)鎮(zhèn)(街道)層面應對行動,側重明確突發(fā)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任務分工、處置措施、信息收集報告、現場管理、人員疏散與安置等內容。
村(社區(qū))應急預案側重明確風險點位、應急響應責任人、預警信息傳播與響應、人員轉移避險、應急處置措施、應急資源調用等內容。
鄉(xiāng)鎮(zhèn)(街道)、村(社區(qū))應急預案的形式、要素和內容等,可結合實際靈活確定,力求簡明實用,突出人員轉移避險,體現先期處置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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