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作業(yè),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xiàn)場安全管理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有1處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作業(yè),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xiàn)場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4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處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作業(yè),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xiàn)場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4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4萬元以上18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處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作業(yè),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xiàn)場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8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九)違法行為: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生產經(jīng)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生產經(jīng)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yè)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階次處理:
1.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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