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2.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guī)定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建設項目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限期改正,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60萬元以上7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6萬元以上7萬元以下的罰款。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建設項目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限期改正,并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5萬元以上3.2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7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7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4.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建設項目投資額在5000萬元以上7000萬元以下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限期改正,并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2萬元以上4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80萬元以上9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8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的罰款。
5.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建設項目投資額在7000萬元以上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yè)整頓,限期改正,并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9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9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七)違法行為: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法律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并對安全設施的工程質量負責。
【處罰依據
2024-12-30
[文件] 《關于進一步做好晉城市應急預案備管理工作的通知》(晉市應急總指辦[2020]12號)
2024-07-02
[法律法規(guī)標準文件]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guī)定》解讀
2024-02-29
[法律法規(guī)標準文件] 《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guī)定》第14號
2024-02-29
[應急救援] 關于印發(fā)《安徽省金屬冶煉企業(yè)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管理辦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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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