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關于開展露天轉井工
開采煤礦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
專項整治的通知
礦安〔2023〕2 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礦山安全監(jiān)管部門,國家礦山安全監(jiān)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yè):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深刻吸取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西部黃金伊犁有限責任公司“12·24”井下坍塌等事故教訓,有效防范和遏制礦山重特大事故發(fā)生,經(jīng)研究,決定開展露天轉井工開采煤礦和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以下簡稱專項整治)。現(xiàn)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標
深刻吸取近期礦山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國家監(jiān)察、屬地監(jiān)管責任和礦山企業(yè)主體責任,全面摸清露天轉井工開采煤礦和金屬非金屬礦山(以下簡稱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安全風險底數(shù)和安全生產狀況,重點整治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未依法履行審批程序、未按設計組織生產建設,以及未按規(guī)定嚴格管控重大安全風險等突出問題,嚴肅查處違法違規(guī)行為,全面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有效提升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二、整治范圍
所有基建、生產、停建、停產的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重點是露天轉井工開采的煤礦,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礦、廢石或者露天與地下同時作業(yè)的露天轉井工開采金屬非金屬礦山。
三、整治重點內容
(一)未依法履行審批程序。
1.建設項目未經(jīng)項目核準部門、安全設施設計審批部門批準同意;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或者審查部門不具備相應審批權限;
3.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礦未編制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經(jīng)礦山安全監(jiān)管部門批準同意;
4.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廢石安全設施設計未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同意。
(二)未按安全設施設計建設生產。
5.未按安全設施設計采取留設安全煤(巖)柱、安全頂柱或者巖石墊層等防護措施;
6.擅自開采、損毀礦(巖)柱;
7.未按安全設施設計采取防排水措施;
8.未按安全設施設計要求對斷層、陷落帶、采空區(qū)等進行有效處理;
9.露天采坑未嚴格按照安全設施設計要求堆存尾礦或者廢石,未嚴格落實安全設施設計相關安全措施;
10.露天與地下同時作業(yè)時,回采順序與安全設施設計不符;
11.露天與地下同時作業(yè)時,未嚴格落實安全設施設計提出的相關安全措施。
(三)未按規(guī)定嚴格管控重大安全風險。
1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相關安全措施,不能滿足標準規(guī)范或者礦山安全生產要求;
13.對礦區(qū)范圍內存在的斷層等地質構造情況掌握不清,或者未采取有針對性的可靠安全措施;
14.未查清礦區(qū)、井田及其周邊對開采有影響的露天采場及廢棄井巷,未查清采礦塌陷區(qū)、地裂縫區(qū)分布及其地表匯水情況,未查清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系和有關水利工程的匯水、疏水、滲漏情況,或者未按要求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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